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 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
我国首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专门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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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产业发展与促进、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近年来,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已成为全球移动通信领域发展热点和趋势,产品和服务加快普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产业发展与促进、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是移动通信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
据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黄宇红介绍,当前,移动通信网络已经覆盖全球超过95%的人口,但其覆盖的陆地面积仅为20%。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将打破传统移动通信的局限,极大提升网络的覆盖范围和可靠性。同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产业加速成熟。
“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加速布局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与规范措施。”据黄宇红介绍,我国在《“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强调加快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融合,为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发展目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太空补充地面覆盖”监管框架,允许卫星运营商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地面移动通信频谱。欧洲宣布开发IRIS2通信卫星系统,旨在增强欧盟在通信网络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性,预计2030年开始提供服务。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专门规定,《规定》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卫星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保障技术规范应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表示。
《规定》明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的适用《规定》。提出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技术发展与安全可控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命题。”周辉说,《规定》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以规范促发展、以安全保创新”的治理思路。
多维度释放政策红利
当前,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正处在技术突破期。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了多项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
比如,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鼓励技术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组织在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典型应用宣传推广,支持相关数据依法开发利用,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鼓励平等互利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规定》设立‘发展与促进’专章,从技术研发、设施建设、产业融合、应急应用等多个维度释放政策红利。”周辉说。
“《规定》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产业促进措施,有力推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创新、产业体系构建。”黄宇红认为,《规定》的出台,将鼓励更广泛的终端设备和服务加入直连卫星产业,引导终端类型从智能手机、汽车等向航空器、船舶、物联网设备不断拓展,激发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进一步丰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应用场景,繁荣产业生态。
高度重视网络安全
《规定》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强调,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等应依照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提供相关服务应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违法信息处置等方面的义务。
在黄宇红看来,《规定》将分散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强调,并依据产业发展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与安全规则,为终端设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管理提供统一规范,为相关企业规范运营提供清晰指引。
周辉认为,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设备—网络—数据”三位一体的技术特征,《规定》构建了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形成“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的治理闭环。
其中,在终端设备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许可准入机制,要求服务提供者需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仅可支持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强化入境设备的海关申报与查验,阻断非法设备流通渠道;明确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措施防范设备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在服务运营监管方面,《规定》落实“实名制+反诈义务”,要求服务提供者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并建立反诈风控机制;落实国家关于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传输的要求;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响应用户反馈。
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规定》衔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服务提供者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等制度,并进一步细化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
构建监管协同机制
《规定》还对相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针对技术和应用特点,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
同时,明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此外,明确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据周辉介绍,《规定》构建了多主体协同、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边界,构建监管协同机制,确立监管实施路径。
其中,在构建监管协同机制方面,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管工作协作体系。(记者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