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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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09 12:52:22
来源:《红旗文稿》杂志

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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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离不开法治。一个地方的法治化水平越高,越能得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青睐,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就越充沛、越持久。

  法治能够架起“防护网”,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各类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最期盼的是在投资兴业过程中获得平等法律保护,拥有稳定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通过科学立法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安心放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政策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需要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也需要平等保护。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强调了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我国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持续完善法律制度,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9年,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这些法律法规为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法治能够托起“公平秤”,有力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只有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加快制定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一台“公平秤”高悬于市场上空,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有公平感,在合法经营中更有安全感。执法司法是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直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司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避免滥用执法权、监管权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和负面影响,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定权责清单、明确法定职权,破解监管无序、监管缺位等问题,实现精准高效监管。法治强化对涉企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强化经营主体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反向监督,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监督效能充分彰显。政府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司法机关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法治能够划出“边界线”,有效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家要同方方面面打交道,调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没有诚信寸步难行”。市场经济倡导的是自由、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只有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各项营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基本形成,信用监管机制在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市场运行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以更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手段,运用激励方式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把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失信行为认定、惩戒措施和范围的划定等纳入法治轨道。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表征。《决定》围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改革举措,其中很多举措需要落实为法律规则或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才能充分调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这必然要求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高效规范”要求完善法律和政策规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更大市场范围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平竞争”要求依法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因素,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开放”要求做到全国一盘棋,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依法消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现象。在法治轨道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营造规则统一、主体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保证各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用好法治这个基本方式,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确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要前提,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完备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深度融合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监管有效的社会信用制度。

  三、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法治是贯穿营商环境建设的一条鲜明主线,高效运转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将法治贯穿营商环境建设。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必然涉及体制机制改革,是“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营商环境建设就是要通过改革来“革故鼎新”、“破旧立新”,建立健全推动经营主体发展、增进市场经济活力的先进制度体系。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也需要规则和章法。改革过程涉及对旧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于法有据,在法治框架内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将改革成果落实为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营商环境建设的改革离不开法治,必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体制机制,在改革过程中坚持法治、完善法治。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系统性工程、长期性工程,必然不断面临新任务新要求,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依法克服阻力、解决矛盾、规范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依法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相应的建设目标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及时总结营商环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

  四、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制度型开放,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只有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才能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需要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方面提供法治保障,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纂,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制度型开放具有全面、系统、稳定特征,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聚焦规则与制度层面的改变,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其本质是将对外开放置于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法治型开放模式。因此,要对标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纂工作,清理国内不合理、不相容的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贸易和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规范透明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进制度型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广泛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服务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护航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增强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综合运用执法、司法等手段,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质效。(陈柏峰,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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